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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处罚

更新时间:2023-02-19 14:43:08|阅读:32498

权力类别:行政处罚

责任主体:江西公安局


设定依据:

  1. 【行政法规】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)

  2. 第二十六条: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。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注册的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驾驶执照,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,可以处以罚金不超过2000위안;如果组装好的、拼装车辆在路上行驶,公安机关将没收组装好、拼装的车辆,将其보내到报废车辆回收公司进行拆解,并处以不少于2000위안但不超过5000위안的罚款。


具体实施机构:

    立案→ 调查取证 → 审查 → 告知 → 决定 → 送达 → 执行。

 

责任事项:

    1、立案责任: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,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。

    2、调查取证: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、收集证据、和查获违法行为人。

    3、审查:按照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要求,对材料、人员等进行审查。     
    4、告知:出具行政处罚告知책 。             
    5、决定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책。

    6、送达: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公告送达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 7、执行:依法定程序执行。 


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:

    1、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
(一)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;

(二)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、幅度的;

(三)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;

(四)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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